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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也没用!微信聊天、语音成内幕交易证据,260多万没了!

创青春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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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每天的工作生活交流都离不开它。

但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在微信聊天也要小心,分分钟你的聊天纪录会被当做内幕交易的证据。
福建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两份份行政处罚书,里面就讲到,通过微信聊天传递内幕消息,有两人一共被罚款110万,另外还亏了近150万。



微信语音构成内幕交易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
石某华找到钢钢网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周某锋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
之后,石某华向林某昌反馈沟通情况,林某昌表示同意。
周某锋和刘长江商议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李某江代周某锋持有上海山钢10%股权)股权事宜,刘长江表示同意,刘长江授权周某锋代表上海山钢与冠福股份洽谈。
之后(2018年5月22日之前),石某华在上海与刘长江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刘长江认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
2018年5月22日下午,石某华、周某锋和林氏家族代表林某洪等在深圳会面,口头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基本确定于2018年5月底停牌。
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告知刘长江冠福股份愿意收购上海山钢。
问题来了。

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
刘长江回复“明白”。
13:15:09,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200万元。13:57: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150万元。上述2笔转账累计转入资金350万元。
14:21:28,“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近84万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近34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最终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刘长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近100万元。
微信通话也能当证据
同样是以上的案例,也有另外一个89年出生的女孩同样知晓此内幕,在停牌前大量买入冠福股份。

2018年5月22日18:36,周某锋通过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
2018年5月31日9:53,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
10:20:15,“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
10:26:26,“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资金390万元。
10:28:57,“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内可用资金为4,100,005.65元。
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00股。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近54万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多万元。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多万元,累计亏损55万元左右。
福建证监局认为,任敏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进行微信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构成内幕交易。
一是任敏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周某锋通过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且周某锋和任敏媛在调查阶段均承认“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指的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
二是任敏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接触时点与其本人交易“冠福股份”股票时点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之后,任敏媛就马上转钱到账户买入股票。
三是任敏媛对其交易异常性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任敏媛在听证会上称其2018年5月税后月收入大概2万至3万元,2018年5月31日借款买入“冠福股份”股票的原因“是一个偶然,当天想到了就买了”,显然其对借款390万元大量集中买入“冠福股份”股票的解释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最后,福建证监局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你在微博微信上发过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认为,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最高十倍罚款


据报道,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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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中国基金报(ID:chinafundnews)

编辑:刘佳乐

校审:谢维志责编: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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